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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文俊权与王志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俊权,王志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4286号原告:文俊权,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理人:文某,系原告文俊权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关某,系原告文俊权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陈军玉,系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文护,系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志勇,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俊权诉被告王志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俊权以已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达成调解方案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俊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俊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1.3元,由原告文俊权负担。审判员  陈国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