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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2127号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安定区人,退休干部被告: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偿还部分本金,对剩余本金及利息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