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2127号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安定区人,退休干部被告: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偿还部分本金,对剩余本金及利息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