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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某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6234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张某某,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固镇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出镇法律服务所。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王某、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王某、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