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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6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刘太伟与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伟,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6206号申请人:刘太伟,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康馨园南区商业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付克武,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刘太伟与被申请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太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33123.23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刘太伟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保函一张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太伟申请对被申请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33123.23元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提供保函作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33123.23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太伟预交,待结案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增吉人民陪审员  叶 莉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