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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宁梦洁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梦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554号罪犯宁梦洁,女,汉族,1989年8月3日生,职业高中文化,安徽省青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池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梦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宁梦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宁梦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宁梦洁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宁梦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宁梦洁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宁梦洁的陈述证实其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青阳县信阳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宁梦洁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缴款单据证实,罪犯宁梦洁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宁梦洁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经宁梦洁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宁梦洁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梦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