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友广与乔松、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广,乔松,程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5065号原告陈友广,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松,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王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颖,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陈友广与被告乔松、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广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广撤回起诉。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陈友广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61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08.50元,由原告陈友广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伦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