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11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曹崇武与马辉、王永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崇武,马辉,王永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财保76号申请人:曹崇武,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申请人:马辉,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王永娥,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产生纠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永娥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锦华名园三区7幢A-502室的房产,保全金额为2548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为此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永娥名下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锦华名园三区7幢A-5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宿房权证宿豫字第××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费1794元,由判决确定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建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