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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季军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军,季军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405号原告:张志军,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季军明,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张志军诉被告季军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志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9元,减半收取为2049元,由原告张志军承担。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人民陪审员  赵西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