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98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988之一号原告:郝某某,女,200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理人:郝某(原告父亲),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捍东人民陪审员 冯大勇人民陪审员 窦畔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春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