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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2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西侧645号。法定代表人:戴桂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桂梅,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讼代理人: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灵,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另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2400号案件中张丽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一审法院以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单一的借贷法律关系为由驳回其诉请不妥。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将本案与(2017)皖1602民初2400号案件合并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