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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6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陶宏伟与安徽双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宏伟,安徽双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307号原告:陶宏伟,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焦志富,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双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岗岭路以东双景佳苑14#1421号。法定代表人:梁华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蒯家亮,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A5-104室。法定代表人:洪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1411室。法定代表人:曹洪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宏伟诉被告安徽双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宏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宏伟负担。审 判 长  徐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