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清虎与被告毛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虎,毛经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379号原告:王清虎,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毛经叶,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虎诉被告毛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虎于2017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清虎负担。审 判 员 程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朱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