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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清虎与被告毛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虎,毛经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379号原告:王清虎,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毛经叶,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虎诉被告毛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虎于2017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清虎负担。审 判 员  程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朱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