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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仁信用社、吴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仁信用社,吴闽东,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仁信用社。负责人:夏礼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吴闽东,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林松,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光泽县水电局职工,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闽东、林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光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湘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