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仁信用社、吴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仁信用社,吴闽东,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仁信用社。负责人:夏礼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吴闽东,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林松,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光泽县水电局职工,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闽东、林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光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湘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