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世安、罗利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安,罗利刚,成都燎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07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赵世安,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罗利刚,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成都燎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组组织机构代码:55105871-9。法定代表人:王建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民终5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罗利刚、成都燎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457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4545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