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4498号原告:高某某,男,194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周某,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伟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