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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惠农祥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惠农祥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惠农祥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某被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惠农祥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某、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惠农祥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义务。但其至今尚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某、吕某某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