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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乐、黄洲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乐,黄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乐,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洲英,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乐、黄洲英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2016)晋0881民初101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乐、黄洲英应给付申请人借款49800元及其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1045元、执行费647元。经查,被执行人薛乐、黄洲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