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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迟兆真与迟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兆真,迟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605号原告:迟兆真。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丰霞,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迟平。原告迟兆真与被告迟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迟兆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兆真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兆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迟兆真负担。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