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迟兆真与迟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兆真,迟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605号原告:迟兆真。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丰霞,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迟平。原告迟兆真与被告迟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迟兆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兆真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兆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迟兆真负担。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