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202-8室。法定代表人:王黎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文延,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优,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启志,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6��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X号X栋X层101号、114号、115号、118号共四个车位(业务件号:和0297204)。2017年10月17日,买受人陈兰婷以65,320元的最高价竞得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1号2栋1层101号车位,买受人罗涛以81,300元的最高价竞得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1号2栋1层114号车位,买受人郑权以82,600元的最高价竞得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1号2栋1层115号车位,买受人陶锋以85,120元的最高价竞得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1号2栋1层118号车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X号X栋X层X号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兰婷所有,该车位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兰婷时起转移;二、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X号X栋X层X号车位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罗涛所有,该车位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涛时起转移;三、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X号X栋X层X号车位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郑权所有,该车位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郑权时起转移;四、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X号X栋X层X号车位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陶锋所有。该车位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陶锋时起转移;五、买受人陈兰婷、罗涛、郑权、陶锋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枫审判员 李 惠审判员 赖佳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