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建业支行与吕顺元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建业支行,吕顺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建业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5号,统一信用代码:9130000916535400X。法定代表人:刘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姗姗、付宇超,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吕顺元,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宛水街道振兴中路259号,身份证号:53222419741229212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建业支行与被执行人吕顺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352422.14元、未受偿352422.14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