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党红梅与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红梅,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4747号原告:党红梅,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张永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党红梅与被告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党红梅负担。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