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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75朱兰芬与石友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兰芬,石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朱兰芬,女,194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郭小林。。被执行人石友勤,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朱兰芬与被执行人石友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石友勤赔偿原告朱兰芬事故损失43548.12元,扣减被告石友勤已支付的8000元,尚应给付原告35548.12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被告石友勤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兰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754.12元,执行费451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先由邵明振执行,后由郝文科执行。执行中,实际执行到位10000元,申请执行人朱兰芬反映就未执行到位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兰芬申请撤销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