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吴冰冰、董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吴冰冰,董文斌,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23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857506350J。主要负责人:刘宾,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孝宾,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被告:吴冰冰,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董文斌,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温州商城D幢北16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70973189Y。法定代表人:钱先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福鼎支行)与被告吴冰冰、董文斌、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福鼎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孝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冰冰、董文斌、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业银行福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吴冰冰、董文斌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8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至,按年利率5.66%计付;自2016年6月20日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付);2.判令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责任;3、由吴冰冰、董文斌、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农业银行福鼎支行与吴冰冰、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加工紫菜,借款金额为88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655%,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事项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签字盖章确认,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福鼎支行依约于2016年6月20日发放了贷款88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吴冰冰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8月15日,尚欠借款本金880000元,利息63817.3元。该笔借款发生于吴冰冰与董文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吴冰冰、董文斌、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董文斌系被告吴冰冰配偶。2016年6月20日,吴冰冰与农业银行福鼎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5020120160047053号《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880000元贷款,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用途为紫菜加工。约定受托支付的收款人为喻菲菲,收款账号为62×××70,开户行为农业银行,金额为880000元,用途为紫菜加工。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确定。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合同同时约定若借款人逾期未能还款,应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农业银行福鼎支行于2016年6月20日向吴冰冰指定的受托收款人喻菲菲(开户行:福鼎农业,账号:62×××70)发放贷款880000元,2017年6月19日贷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8月15日,吴冰冰尚欠的借款本金88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均未偿还。农业银行福鼎支行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17年8月28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农业银行福鼎支行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吴冰冰、董文斌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编号为35020120160047053号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农业银行借款凭证、贷款试算表、贷款欠款情况表等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吴冰冰、董文斌、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农业银行福鼎支行与吴冰冰之间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冰冰应按约清偿本息履行还款义务,但吴冰冰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董文斌系吴冰冰的配偶,该笔债务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董文斌未能举证证明吴冰冰与农业银行福鼎支行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也未能够举证证明该笔借款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董文斌应对该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农业银行福鼎支行有权在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二年内要求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对该笔债务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农业银行福鼎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吴冰冰、董文斌、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冰冰、董文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借款本金88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按年利率5.66%计付,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付);被告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对上诉履行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对被告吴冰冰、董文斌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8元,减半收取计6674元,由被告吴冰冰、董文斌、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健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美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