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超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王丽民间借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