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与王元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王元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5710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法定代表人麦起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吉盛,男,1976年2月2日出生,系该行信贷员,住大连金普新区。被告王元一,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诉被告王元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需要另行起诉,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撤诉。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