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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肖金华、崔宁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华,崔宁,黄衍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肖金华,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崔宁,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黄衍兵,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肖金华与被执行人崔宁、黄衍兵人格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宁、黄衍兵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金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志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