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2541-12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龙岗广播电视中心(龙岗区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龙岗广播电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2541-12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11-A,组织机构代码:68168477-7。法定代表人:郝杜永。被执行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龙岗广播电视中心(龙岗区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33号劳动大厦九楼,组织机构代码:G34792575。法定代表人:林楠,该中心副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龙岗广播电视中心(龙岗区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365-13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共计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申报表》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执行款11100元(含案件受理费11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逾期利息,随后本院依法将执行款11100元(含案件受理费110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内,在收到上述执行款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执行费共计100元已依法扣缴,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365-13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00元亦已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龙岗广播电视中心(龙岗区广播电视台)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365-1366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旭耀执行员 黄丽仲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永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