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侯宁与董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宁,董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105号原告侯宁,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宁陵县。被告董志华,男,成年人,汉族,住宁陵县。原告侯宁与被告董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8月28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宁经催交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且被告的年龄、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