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申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李桂香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273号李桂香:你因马建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对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1刑终6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认定事实有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量刑畸重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为,原审被告人吴志华、王大明、邹剑威、张庭衷、马建伟、叶玉斌、李仁义、钟堰丽、郭迎华、薛东泽、崔春、高承付、王娜、鲁立成以提供服务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银行账户交易清单、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马建伟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裁判认定事��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