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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随州万佳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与随州市曾都区厥水人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万佳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厥水人家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3101号原告随州万佳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锦绣香江建材城****号。法定代表人雷培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万其明,随州市曾都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厥水人家酒店,经营者:张新忠,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马家榨团结巷***号。原告随州万佳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厥水人家酒店、张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随州万佳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州万佳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万佳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随州万佳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