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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尹福文与尹章仔、蔡慢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福文,尹章仔,蔡慢秀,尹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814号申请执行人尹福文,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尹章仔,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蔡慢秀(又名蔡曼秀),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尹昭平,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福文与被执行人尹章仔、蔡慢秀、尹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章仔、蔡慢秀、尹昭平雷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尹福文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尹章仔、蔡慢秀、尹昭平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刘贵婷审判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