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彦龙与曹存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彦龙,曹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彦龙,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曹存明,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朱彦龙诉曹存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彦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8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71850元。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曹存明作出还款计划;在2018年2月5日前给付纠纷款171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