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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彦龙与曹存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彦龙,曹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彦龙,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曹存明,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朱彦龙诉曹存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彦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8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71850元。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曹存明作出还款计划;在2018年2月5日前给付纠纷款171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