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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名放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名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234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名,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于淄博市博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2016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名犯放火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八月三日作出(2016)鲁0305刑初3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铭撤回上诉。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刑初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王良春审判员  李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 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