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晓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李晓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晓萌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特29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晓萌购买的,由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吉林大路以南、临河街以西伊水名苑(高格蓝湾)8幢3单元1919号房,丘地号:5-33/705-12-B的房屋予以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