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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晓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李晓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晓萌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特29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晓萌购买的,由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吉林大路以南、临河街以西伊水名苑(高格蓝湾)8幢3单元1919号房,丘地号:5-33/705-12-B的房屋予以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