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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徐立。被执行人: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镇江市丹徒区。法定代表人:杨靖。2017年8月3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1执3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镇裁字第419号仲裁裁决书由我院执行,根据权利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3037608.03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3039310.19元,包括履约保证金1912809.97元,利息1105746.22元,仲裁费20754元。被执行人在2017年11月25日前支付100万元,2017年12月25日前支付100万元,2018年1月25日前付清剩余部分。我公司的收款账户为:户名: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上海宝钢宝山支行,账户:31×××93.2、我公司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3、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每笔债务,则我公司有权申请恢复全部债务的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从自超过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依法承担全部应支付费用的加倍的利息。如达成上述和解协议,我公司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至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37608.03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12执127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