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极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沈月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极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沈月芳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极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月芳,女,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上海极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56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极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闵行区,原审法院以注册登记地作为上诉人住所地不当。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沈月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个企业可能存在多个经营地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具有公示效力,为企业当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主要办事机构已经迁至上海市闵行区。故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