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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凤花、王卫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花,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99号申请人:孙凤花,女,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王卫国,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孙凤花与被申请人王卫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351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孙凤花名下鲁N×××××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