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曾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曾某,女,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川052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策勒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策勒县支行账户(62×××72)上的存款605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