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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致涛与范磊、张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致涛,范磊,张海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1256号原告:刘致涛,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磊,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张海波,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住邯郸市成安县富康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MA07L2CBXU。负责人:刘艳芬,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寅安,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致涛与被告范磊、张海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刘致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致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27元,减半收取计1264元,由原告刘致涛负担。审判员  牛少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