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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1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3818号原告:上海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卫永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政宇、祁大勇。被告:张某,身份信息不详,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卫零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