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继年与被告李木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年,李木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3277号原告:黄继年,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木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年诉被告李木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继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继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继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继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先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