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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玉英与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英,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818号原告:黄玉英,女,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善堂,浦北县寨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住所地浦北县寨圩镇建镇街。法定代表人:陈大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英与被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红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玉英负担。审判员  李玉霞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