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加斌与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加斌,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452号原告:何加斌,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东京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忠,黑龙江周铁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0000号。法定代表人:梁正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民,男,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原告何加斌与被告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何加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加斌以需要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加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加斌负担。审 判 员 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勇书 记 员 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