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顾建荣与王利云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荣,王利云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4854号原告:顾建荣,住乌兰察布市。被告:王利云,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顾建荣与被告王利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顾建荣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建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荣撤回起诉。审判员胡振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毛卉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