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151号罪犯刘彬,男,1989年12月25日生,回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长刑以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彬犯抢劫罪、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一初字第18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1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4年1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吉刑减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勇泉、于天一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刘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刘彬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2015年2月18日因偷用民警电水壶违纪,2016年2月因赌博再次违纪,改造不佳,延长考察期限,对该犯不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8月至2006年1月间,被告人刘彬在辽宁省、吉林省等地,伙同他人抢劫13起,数额14355元,造成一人死亡,致伤4人。2009年12月8日,该犯在长春监狱服刑期间诈骗同犯家属2400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21日,在长春监狱服刑期间,再次诈骗同犯家属6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8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二次实施诈骗犯罪,2015年2月18日因偷用民警电水壶违纪,2016年2月因赌博再次违纪,改造不佳,延长考察期限,对该犯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彬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