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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麻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513号被执行人:麻斌,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福建省漳平市。现羁押于福建省漳州监狱。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刑初711号被执行人麻斌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麻斌应退赔给被害单位厦门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9472元并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被害单位厦门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害单位厦门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晓龙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黄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悦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