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范湘金与被执行人何三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湘金,何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湘金,女,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何三国,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湘金与被执行人何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