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8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穆怀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穆怀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8620号原告:王志华,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穆怀增,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对原告王志华诉被告穆怀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志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华自愿撤回对被告穆怀增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长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凤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