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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8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穆怀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穆怀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8620号原告:王志华,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穆怀增,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对原告王志华诉被告穆怀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志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华自愿撤回对被告穆怀增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长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凤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