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行审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薛夏红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薛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6行审17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利,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薛夏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薛夏红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7)9-7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强制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7)9-7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6年-2015年,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杜曲街办西江坡村土地7.1亩建房屋,已建成两排平房,一排砖混瓦房,一座简易棚、六间临建房、一排门面房、三间活动房,部分面积硬化。该宗地规划为基本农田2.9亩、一般农地区4.2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两排平房,一排砖混瓦房,一座简易棚、六间临建房、一排门面房、三间活动房及硬化部分)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7.1亩非法占地中的2.9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9元罚款,计56057.00元;对4.2亩村镇及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42000.00元,共计98057.00元。经审查查明,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对处罚决定第一项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2017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即强制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询问笔录、非法占用土地性质认定书、现场勘查平面图、照片、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在卷佐证。经审查,本院认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申请执行人的法定职责。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7)9-7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7)9-7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钰审判员 樊宝卫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