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马琴琴与郝万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琴琴,郝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马琴琴。被执行人郝万兴。申请执行人马琴琴与被执行人郝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郝万兴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2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生 微信公众号“”